(2017)皖0828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徐娇龙、祝刘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娇龙,祝刘新,刘锷锋,崔用华,涂向东,蒋岳刚,胡知江,闻进,胡亚洲,张宾华,林鹏,吴改霞,蒋昌先,姜发东等,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678号等申请执行人原告:徐娇龙,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农民,住枞阳县,被执行人: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石牌镇建设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325757-8。法定代表人:陈结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祝刘新、刘锷锋、崔用华、涂向东、蒋岳刚、胡知江、闻进、胡亚洲、张宾华、林鹏、吴改霞、蒋昌先、姜发东等,身份信息见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徐娇龙等与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因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房产(车库)未出售。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岳西县天堂镇锦绣家园未售房产(车库),门牌号9号、11号。二、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岳西县天堂镇锦绣家园未售房产(车库),门牌号4号、6号、7号、9号、10号、11号、1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