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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天津宇野环境科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宇野环境科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94号之一被执行人天津宇野环境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华苑科技大厦开华道7号二层233室。法定代表人宇野冬美。被执行人天津宇野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52154、17元。本院作出的(2016)津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己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己于2017年3月3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在一审期间主动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后。又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确认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