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0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瑞华、尹礼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华,尹礼志,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瑞华,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尹礼志,男,1967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陈鹏,男,1988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华与被执行人尹礼志、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礼志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礼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