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俊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鹏,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胡俊鹏,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大学文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保险支公司经理,陕西省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被执行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枣园镇裴庄村。法定代表人胡永军,系该公司经理。胡俊鹏申请执行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胡俊鹏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来法院撤回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7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