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志军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军,常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军,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常政,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吴志军与常政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常政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吴志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常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志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