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划拨存款履行31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1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