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蒋实平与兴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实平,兴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兴仁县益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301行初16号原告蒋实平,男,1988年10月14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勇,贵州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兴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环湖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林华,局长。第三人兴仁县益发煤矿,住所地兴仁县屯脚镇马路河村。法定代表人叶经龙,煤矿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实平与被告兴仁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第三人兴仁县益发煤矿社保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蒋实平于2017年6月8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实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实平承担。审 判 长 查必林审 判 员 舒其琪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