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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红琴与高彬、王贻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琴,高彬,王贻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周红琴,女,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国,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彬,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贻萍,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周红琴与高彬、王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33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贻萍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天长市建设西路粮食局迎街综合楼505,目前该套房产已抵押给他人,且因另案被我院正式查封。被执行人高彬、王贻萍电话不通,我院多次查找,均未能查找到其踪迹,经我院���寄执行材料也被退回。被执行人高彬、王贻萍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峻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