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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会娟、杨秋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会娟,杨秋彦,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温会娟,女,194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杨秋彦,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张朋,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执行(2007)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温会娟、杨秋彦与被执行人张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秋彦经济损失27991.63元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会娟经济损失31179.0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张朋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