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正红与李丽萍、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正红,李丽萍,李园园,杜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15号原告:贺正红,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朝,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丽萍,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鸣,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苹,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园园,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杜爱玲,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贺正红与被告李丽萍、李园园、杜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贺正红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园园、杜爱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正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正红撤回对被告李园园、杜爱玲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军辉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