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0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8921731Y。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山东路2002号(志明钢构院内)滁州市文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7077344N。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玲,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行人滁州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16630.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