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桂华与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华,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华,女,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桂华与被执行人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鄂1303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桂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1303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峥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