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楚鑫与林国勇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7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楚鑫,林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756号申请执行人黄楚鑫,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杏霖街*号****房。委托代理人冯泳诚,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国勇,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南田老爷巷**号。申请执行人黄楚鑫与被执行人林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国勇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楚鑫还款19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返还受理费442元、返还公告费4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黄楚鑫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335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7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