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楚鑫与黄泽孟、林锦有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7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楚鑫,黄泽孟,林锦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黄楚鑫,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杏霖街*号****房。委托代理人冯泳诚,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泽孟,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中田东门海墘区西直二巷*号***房。被执行人林锦有,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嘉汇新城汇商中心**楼**房。申请执行人黄楚鑫与被执行人黄泽孟、林锦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泽孟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楚鑫还款400000元、支付利息、返还受理费2856元、返还公告费650元;被执行人林锦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黄楚鑫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8883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经查,两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7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家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