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天志张琼超与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天志,张琼超,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邓天志,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张琼超,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刘慧,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表人:宋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邓天志、张琼超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房屋为本案提供执行担保,本院遂以另案〔(2016)渝0152执2098号〕依法对以上房屋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亦已按照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予以履行,但未履行完毕。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40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朱 海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霄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