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铝锋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铝锋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8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铝锋,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研究生学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铝锋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铝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铝锋与被害人刘某系情人关系。2016年初,被告人杨铝锋趁与被害人刘某在酒店房间约会之机拍下刘某的不雅照片。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杨铝锋通过微信、短信方式发送不雅照片威胁被害人刘某,逼迫被害人将青口建造厂房工程承包给其。被害人刘某迫于无奈要求工程部人员与被告人杨铝锋协商承包事宜。后被告人杨铝锋改变主意提出不承接工程但要收取3个点的“工程转让费”,向被害人刘某敲诈勒索120万余元,经讨价还价,2016年5月15日被害人刘某被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杨铝锋人民币70万元。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杨铝锋又通过短信发送不雅照片形式逼迫被害人刘某出资投资一药厂,后因被害人报警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铝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章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银行流水,监控资料及制作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杨铝锋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铝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铝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铝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铝锋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返还被害人刘某,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杨铝锋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巍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