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黎明志、盛传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明志,盛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明志,男,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盛传海,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明志与被执行人盛传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传海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传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