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刘家调料商行与杨克斌买卖合同纠纷的退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刘家调料商行,杨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刘家调料商行,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公交公司4#家属楼门面。经营者刘文科,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9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杨克斌,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刘家调料商行与杨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案款,本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41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郭伟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