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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恢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玉与刘秀建、刘建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刘秀建,刘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恢10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女,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秀建,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建梅,女,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玉与刘秀建、刘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