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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6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649-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堂博,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员,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孙立军,女,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第九中学教师,住浑江区东兴街。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浑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孙立军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6.15%(上浮30%),承担从2013年7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77667.00���(其中含本金50000.00元、利息26475.00元、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执行费667.00元),扣除执行费667.00元后的案件执行款7700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4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