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祥厅与陈宗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祥厅,陈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779号原告:梁祥厅,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轩,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宗武,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祥厅与被告陈宗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祥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