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珲春昱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闻志刚借用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108号珲春昱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闻志刚:申请执行人珲春昱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志刚借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昱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案件受理费492.5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交付了全部执行款25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将上述款项2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珲春昱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志刚借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