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夏树领、王再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树领,王再君,李世平,张振岩,王步涛,王文增,刘作良,李漫波,苗成玉,孔祥灏,张振省,韩峰,沈国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7号申请执行人:夏树领,男,1976年8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王再君,男,1960年2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李世平,女,1960年5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张振岩,男,1962年10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王步涛,男,1970年11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王文增,男,1967年11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刘作良,男,1956年12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李漫波,男,1963年11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苗成玉,男,1960年12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孔祥灏,男,1973年8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张振省,男,1956年6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韩峰,男,1975年6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沈国通,男,1964年10月生,住河北省献县。夏树领诉王再君、李世平、张振岩、王步涛、王文增、刘作良、李漫波、苗成玉、孔祥灏、张振省、韩峰、沈国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再君、李世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止。被执行人张振岩、王文增、沈国通、王步涛、刘作良、李漫波、苗成玉、孔祥灏、张振省、韩峰负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4872.5元、保全费3541元由被执行人王再君、李世平承担。执行费7400元,由12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