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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5民初9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肖文霞与陈瑞林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霞,陈瑞林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5民初9350号原告:肖文霞,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陈瑞林,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肖文霞与被告陈瑞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祁广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文霞、被告陈瑞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文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我赠与陈瑞林北京市住房保障待遇权的赠与合同,我有权拒绝再履行该赠与义务,即日起陈瑞林需返还我赠与标的物,即我的北京市住房保障待遇权,陈瑞林无权再占有我的北京市住房保障待遇;2.判令陈瑞林配合我在占用的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52号院5号楼1单元401室限价房的政府回购申请上签字,陈瑞林必须同意该房由政府以原购买价格实行回购;3.判令陈瑞林配合提供《保障家庭申请政府回购所需材料清单》里第2条、第4条相关材料;3.陈瑞林配合我携带上述材料一同到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使用监督管理处办理该涉案限价房政府回购的事宜。事实与理由:社会保障待遇是社保保障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向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当地政府对本地生活困难居民的物资帮助。陈瑞林不是北京户口,就职的软件行业为高收入职业,不是住房困难居民,根本不需要政府的住房保障待遇。我作为北京市住房困难居民享有的北京市住房保障福利待遇权是一种物权,该物权是我的婚前财产,不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占用着我的北京市住房保障待遇名额,因此,该离婚协议对涉案限价房的约定、处分,就是对我财产权的约定、处分。整个离婚协议是陈瑞林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我一方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单方合同、无偿合同。陈瑞林根据该离婚协议取得、占有我的北京市住房保障待遇权利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我当初对陈瑞林的这种赠与行为完全是出于当时对他的个人感情,是纯粹无偿的赠与。该离婚协议应当受合同法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制。根据合同法第185条之规定,整个离婚协议应当被法律认定为系我将自己的北京市住房保障待遇权利赠与陈瑞林的赠与合同。由于该限价房占用着我享受北京市住房保障福利待遇的名额,导致生存更加艰难的我如今无法再向政府申请本市的保障性住房,连公租房也无法申请。我有抑郁症,至今未能找到就业岗位,生存状况十分危机,我有权使用穷苦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195条之规定,我有权解除赠与合同,可以拒绝再履行赠与义务。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被告陈瑞林辩称: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赠与合同,应当适用婚姻法,协议内容是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肖文霞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表示其已经享受了福利待遇,之后不能再享受这样的福利待遇。离婚协议是在肖文霞已经享有福利待遇之后签订的,与福利待遇没有关系。离婚协议是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同时还有对共同债务的约定,协议不只是约定房产归我所有,同时约定房贷也由我承担,不是单方的权利和义务。肖文霞离婚之后的生活状况与本案没关系。综上,我不同意肖文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陈瑞林与肖文霞于2008年10月6日登记结婚。肖文霞于2010年2月7日作为买受人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康庄康庄限价房(一期)6号住宅楼4层1单元401室房屋,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因感情不和,2011年8月9日,陈瑞林与肖文霞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男女双方未育有子女;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一)家电家具归男方所有,(二)共同房屋处理:1.婚后双方共同购置的位于大兴区康庄限价房(一期)5号住宅楼4层1单元401房屋(注:①合同编号为Y96811、项目名称为兴康家园。②栋号依合同暂定为6号住宅楼,现编排为5号住宅楼,最终以房产证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栋号和房号为准)归男方所有并使用。女方不再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该房屋尚未还清的贷款由男方偿还。3.政策允许过户时,女方应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办理还贷、解抵押、缴纳税费、评估、过户等手续),该房屋过户到男方一人名下。4.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与该房有关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物业手续、水、煤气、有线电视、办理领取房产证等手续)。5.如政策允许该房屋过户给男方而女方拒不配合过户,男方永久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有通过诉讼要求女方继续履行过户义务的权利。女方不得向男方主张任何权利。6.如女方在过户给男方前,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女方应该按市场价将房屋总价款全额赔付给男方。7.女方确认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第二中心幼儿园为其通信地址。男方的通知如以EMS向该地址发出以交寄邮局后7日内视为到达,无论是否拒收或查无此人都视为已送达。女方通讯地址变化应及时通知男方。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女方承担。四、债务的处理: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生效时间: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同日,双方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2017年4月1日,陈瑞林将肖文霞诉至本院,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判决肖文霞协助其偿还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52号院5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的抵押贷款并解除抵押权,在涉案房屋解除抵押权后一个月内,肖文霞协助其办理前述房屋过户手续至其名下。经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京0115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陈瑞林的诉讼请求。后肖文霞不服前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经审理,二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离婚协议属于有效,并对陈瑞林要求肖文霞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肖文霞要求陈瑞林返还涉案房屋等主张,其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述裁判结果,其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本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文霞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祁广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