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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新华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91号被执行人:张新华,绰号华子,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新华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新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新华现在服刑期间无能力偿还本案案款。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庆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