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新华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91号被执行人:张新华,绰号华子,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新华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新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新华现在服刑期间无能力偿还本案案款。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庆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