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邵青锋与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青锋,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青锋,男,生于1986年04月0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王小平,男,生于1970年09月0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文洪,男,生于1986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执行人:唐孟林,男,生于1983年0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邵青锋申请执行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4月05日向被执行人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在接通知后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在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07月03日将查明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书面告诉了申请执行人邵青锋,并限邵青锋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邵青锋至今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小平、张文洪、唐孟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