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9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小华、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华,田某,赵永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60-1号申请执行人:田小华,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赵永县,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田小华、田某诉田赵永县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