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0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滁州市新隆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新安路中发工贸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常树应,机构代码:9134110068688892059(1-1)。被执行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南谯区城南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健,机构代码:72849109-2。被执行人:滁州市新隆印务有限公司,住滁州市花亭东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曹秀标,机构代码:75096168-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滁州市新隆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52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