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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旭东与池洪滨、孔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东,池洪滨,孔令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903号原告:赵旭东,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池洪滨,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孔令枝,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赵旭东与被告池洪滨、孔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赵旭东承担。审判员  李向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