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万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连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3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连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恒 泽代理审判员 阿拉腾萨拉人民陪审员 斯琴 巴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