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方应江、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应江,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应江,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52岁,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王玲,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55岁,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应江与被执行人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玲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