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执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牟莉与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莉,盛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799号申请执行人:牟莉,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丰县。被执行人:盛海燕,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丰县。牟莉与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于2017年4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150000元。协议达成当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能庆合审判员 张海丰审判员 司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为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