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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付三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三,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697号原告:王付三,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刘建军,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原告王付三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完成送达。本院告知原告,要求其于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逾期后,原告未能提供,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付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人��陪审员任岳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