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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忠生与海伦市鼎信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生,海伦市鼎信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11号申请执行人孙忠生,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申请执行人海伦市鼎信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百祥乡百民村3组。法定代表人王丽红,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忠生与被申请执行人海伦市鼎信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对被申请执行人海伦市鼎信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海伦市鼎信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有收粮场地及不动产(库房),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