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小华、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华,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华,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吴小华与被执行人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5日权利人吴小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杨建军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建军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59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建军银行存款4138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