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根宝与赵元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宝,赵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37号申请人执行人杨根宝,男,汉族,1958年5月7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赵元元,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杨根宝与赵元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