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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铁柱与张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柱,张凤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546号原告:刘铁柱,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张凤忠,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原告刘铁柱与被告张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铁柱、被告张凤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铁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凤忠给付收购原告玉米欠款41095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份,被告分三次收购原告玉米欠款4109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入库单三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张凤忠承认刘铁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凤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铁柱玉米款41095元。案件受理费413.69元、保全费430元,由被告张凤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轲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