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辖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廖炳、彭昂飞与刘玉民、谢泽平等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民,谢泽平,宁一峰,阮丽萍,廖炳,彭昂飞,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刘惠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民,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泽平,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一峰,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阮丽萍,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炳、彭昂飞等41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廖炳,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组。诉讼代表人:彭昂飞,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碧乡小碧村学区组。诉讼代表人:贺蔚家,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诉讼代表人:罗广云,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诉讼代表人:喻胜明,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审被告: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娄底第一新型建厂内)。法定代表人:刘惠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刘惠希,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上诉人刘玉民、谢泽平、宁一峰、阮丽萍因与被上诉人廖炳、彭昂飞等41人及原审被告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刘惠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3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玉民、谢泽平、宁一峰、阮丽萍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玉民、谢泽平、宁一峰、阮丽萍在本��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民、谢泽平、宁一峰、阮丽萍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朝华审 判 员 李连春审 判 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喻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诉人名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炳,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十二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昂飞,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碧乡小碧村学区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蔚家,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贤童居委会十二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广云,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出石村石梯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胜明,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清泉居委会四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熙灿,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镇龙塘村乡机关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松,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建设银行涟源支行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洪泽,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华新社区十七组5栋20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成,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十七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平,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月塘居委会六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银群,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和平村柏冲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贤,男,193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60楼1门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民,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蒎田村顶团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四长,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扶青居委会11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万强,男,193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街心居委会七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勇,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街心居委会七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君燕,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工农河路袁家山2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桂升,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金谷居委会十二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卓玲,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工商局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宁,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十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红,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十四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思达,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长青居委会10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鹏飞,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街心居委会二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谷莲,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十七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娥,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五一村三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文,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花山居委会六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也升,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长青居委会10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启雄,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干子冲居委会一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俐玲,女,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一中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付,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清泉居委会四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琼秋,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关家居委会五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胜和,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孙家桥村玉屏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卫华,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干子冲居委会干子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初祥,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十六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宏胜,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十四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求付,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竹山居委会二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抗修,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长青居委会10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齐家,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耕塘居委会5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星铭,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6号2栋2单元60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华,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花枝村镇机关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雄辉,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大屋居委会大冲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