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与朱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朱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3235号原告: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住所地汝州市陵头镇政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6953472-4。负责人张俊锋,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朱科伟,男,汉族,1973年6月4日生,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诉被告朱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的负责人张俊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科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朱科伟支付欠款6500元及利息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2日,被告朱科伟在原告处赊欠现代显示器、战舰复印纸等商品共计人民币6820元,双方协商优惠后6500元,被告承诺一星期内还款,并给原告出示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被告朱科伟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0月12日,被告朱科伟在原告处赊欠现代显示器、组装办公电脑主机等商品共计6820元,被告朱科伟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现金6500元。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科伟欠原告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货款6500元的事实,由其所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科伟未按约偿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请求被告朱科伟偿还65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货款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货款6500元。二、驳回原告汝州市文豪电脑维修门市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科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玛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