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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小平、张立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平,张立星,张寿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汪小平,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张立星,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寿香,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寿香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九区5栋2X、3X、3X、3X号。(产权证号:2013005XX、2013005XX、20130053XX、2013005XX)。查封期限:叁年,2017.6.14-2020.6.13。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