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小平、张立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平,张立星,张寿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汪小平,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张立星,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寿香,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寿香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九区5栋2X、3X、3X、3X号。(产权证号:2013005XX、2013005XX、20130053XX、2013005XX)。查封期限:叁年,2017.6.14-2020.6.13。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