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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飞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盖令臣、刘影担保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飞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盖令臣,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斌,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灵义,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飞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华,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盖令臣,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影,女,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飞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盖令臣、刘影担保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737号公证书,内容如下: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松原市飞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用自有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反担保保证。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并支付相关费用;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中,申请人要求对反担保的房屋进行查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经申请人同意,现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737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执行员  张大华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