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重柱、徐玉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重柱,徐玉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重柱,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徐玉米,男,汉族,1955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重柱与被执行人徐玉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玉米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玉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