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152号原告:史某,女,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世华奎,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董某,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原告史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第4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娄桂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