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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宁波、尹亮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波,尹亮银,尹胜清,唐淳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宁波,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尹亮银,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被执行人:尹胜清,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被执行人:唐淳聪,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宁波与被执行人尹亮银、尹胜清、唐淳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宁波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借款1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淳聪自动履行债务90000元,申请人李宁波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唐淳聪的追偿,与其他两位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宁波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3执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助理审判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