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万学珍、蒋友礼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学珍,蒋友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学珍,女,192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蒋友礼,男,194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学珍与被执行人蒋友礼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友礼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友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