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仕兴、张正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兴,张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仕兴,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正发,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仕兴与被执行人张正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正发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正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