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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钱某与杜某某1、杜某某2、杜某某3、杜某某4、杜某1、杜某2、杜某某5、杜某某6、杜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杜某某1,杜某某2,杜某某3,杜某1,杜某2,杜某某4,杜某某5,杜某某6,杜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901号原告:钱某,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杜某某1,女,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杜某某2,女,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杜某某3,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杜某1,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杜某2,女,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杜某某4,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杜某某5,女,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杜某某6,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杜某3,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杜某某1、杜某某2、杜某某3、杜某某4、杜某1、杜某2、杜某某5、杜某某6、杜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丽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交纳即1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