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茂与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金钱给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5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李茂,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浑源县永安镇红旗街1623号。被执行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源县沙圪坨镇照壁村比。法人代表:海金龙。本院在执行李茂与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金钱给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已经关闭,财产已经被天津滨海法院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茂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源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5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利军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