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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善儒、张善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儒,张善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张善儒,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所地贵溪市。被执行人张善鸿,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所地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张善儒申请张善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贵溪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466号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善鸿应支付申请人张善儒案款128600.0元,承担执行费1829.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286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善鸿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君审判员  方湖林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