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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可新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01刑初96号公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可新,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尉迟加信,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大琳,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可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可新及其辩护人尉迟加信、李大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李可新因自家回填土被被害人包某家私自使用一事与包某发生争吵,李可新便回到家中取出一把自制砍刀,欲砍死包某。李可新到包某家中,举刀砍向包某,包某见状躲进厨房,并将厨房门反锁,李可新未砍到包某,砍到了厨房门上。李可新欲追砍包某,被赶到现场的赵云波等人控制,后李可新的妻子王某将其拽回家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可新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可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可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尉迟加信、李大琳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可新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较轻,且本案系事出有因,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2、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可新作案时患有抑郁症;4、虽有杀人行为但并未得逞,应减轻处罚;5、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6、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记录,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可新与被害人包某系前后院邻居。2016年10月3日上午10许,包某家将李可新家堆在院后的回填土铲到了自家正在盖的羊圈地基里,李可新的妻子王某出去理论,两人发生吵骂,王某返回家中后包某站在自家门口继续骂,引起李可新不满,便回到家中取出一把自制砍刀来到包某家中,包某正在厨房做饭,听见外面喊声便打开厨房门观看,见李可新举刀砍向自己,包某见状立即将厨房门关上并反锁,李可新未砍到包某,砍到了厨房门上,包某从厨房后门逃跑。李可新则被赶到现场的赵云波等人控制,后李可新的妻子王某将其拽回家中。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李可新作案时患抑郁症(部分缓解期);被鉴定人李可新作案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李可新赔偿了包某经济损失5000.00元,包某及其丈夫赵云清对李可新表示谅解。关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指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提取笔录、砍刀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1、王某、张某1、赵某2、张某2、赵某3、周某、苏某、代某均证实李可新家与包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李可新到包某家砍人未遂的经过。4、被害人包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因自家建羊圈时铲了李可新家的一堆土,与李可新的妻子发生口角。当其回家正做午饭时,听见其女儿赵某1喊”妈呀!拿刀来啦!”我听见后打开厨房门看,看见李可新两手举着刀就朝我砍下来了,我赶紧把门关上了,李可新就用刀砍在厨房的门上了,我从后门跑了,后来赵云波把李可新手里的砍刀抢下来了,把他们劝走了。李可新砍我时什么也没说,赵云波拦住李可新后问他想干什么,他说”我要砍死包某”。5、被告人李可新的供述:2016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我家北侧放的土堆让后院包某拿到羊圈了,我媳妇王某去要土去了,包某土没还反而骂了我媳妇,之后我媳妇回家了,包某站在自家门口骂我们,大概骂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实在忍不住了,从我们家仓房拿了一把砍刀去包某家,进她家后我就对着包某说”我他妈杀你!”包某听后进厨房把门反锁了,我进不去就用手里的砍刀砍了她们家厨房门一刀。不一会他们家干活的几个人进来抢我手中刀,包某的丈夫把我拽客厅里打我。打完我之后,我媳妇把我拽回家了。6、鉴定意见: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272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可新作案时患抑郁症,作案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可新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情节较轻。被告人李可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由邻里之间的琐事引起,被告人李可新系初犯、偶犯,且能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尉迟加信、李大琳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且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对李可新适用社区矫正,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及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可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秀莲审判员  刘俊宏审判员  白贤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兰 百度搜索“”